广州学校老师驾车撞死劫匪 该不该判刑引争议
广州驾车撞死劫匪该不该判刑引争议,这和2007年一个案子很相似,一个小偷在行窃过程中被狼狗咬死,当时也是引起社会很大的反响,大家都痛恨小偷,都说被咬死的好,活该!但最终法院判定:将狼狗处死,并要求主人赔偿一定金额的!
广州市民黎小姐途经礼传二街与环洲四路交界处时,突然被两名男子推倒在地并抢走手机一部。两男子作案后迅速乘坐一辆摩托车准备逃离现场。摩托车拐入礼传二街后,停在路口的一辆白色起亚车突然启动,尾随摩托车。快速超车后刹车,导致两车相撞,二名男子受伤,一名男子抢救无效死亡。目前,白云区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全面展开调查工作。广州市交警部门已介入调查。
市民驾车将抢劫犯罪嫌疑人撞死,令人遗憾,也让其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大打折扣。因此,我们的法律与制度,既要替见义勇为者提供权益保障,也要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边界,以此规避人们在见义勇为中采取极端行为,彰显生命至上的原则。
一方面,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,理应得到经济补偿和法律救济。这是因为,见义勇为者,有的因此受伤致残,给其今后的人生带来无数的艰辛与坎坷,将要比健康人付出加倍的努力;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宝贵生命,给亲人和家庭带来难以消解的困难和痛苦。见义勇为者的壮举感天动地,值得颂扬,但他们做出的巨大牺牲,更需要给予法律援助和制度抚慰,以此激励更多的见义勇为。
但另一方面,人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,也应尽量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。就拿本案来说吧,我们支持小学老师驾车追赶劫匪,但我们不提倡将其撞死撞伤。毕竟,生命最重要,值得我们每个人去尊重和敬畏。不错,抢劫犯有罪,但罪不至死。退一步讲,即便是其犯了死罪,也该由司法机关去进行公正的判决,其他社会个体,不能借见义勇为之机,去剥夺犯罪嫌疑人的生命。
按照见义勇为的规定,对于抢夺一类的紧急事项,要尽的义务是制止犯罪,那么在抢夺嫌疑人逃跑之时,明显已经放弃了或者结束了犯罪的危险,那么,你是否有权利剥夺嫌疑人的生命呢?况且,按现有的法律规定,抢夺并不是大罪,只要没有对受害人造成大的危害,还罪不至死。驾车追赶劫匪,致使嫌疑人一死两伤,或许已经背离了见义勇为的初衷。
可能殃及第三者驾车追逃存在着显性的公共安全隐患,却是不容忽视的,甚至是每个驾车者都心知肚明的。如此,用可能造成的公共危害,偿付见义勇为的成本,由一个事件引发另一起事件,是否可取值得探讨。比如去年10月,广州“凌华坤事件”中,凌华坤在驾车追逃的过程中,撞上一位老人、旁边的车子以及房屋。
见义勇为的终极目标是为这社会更美好,当见义勇为屡屡给自身和社会造成伤害,如何规避风险是不得不谈的一个话题。
尤其是在紧急救人的关头,见义勇为往往处于“两伤”的境地,一方面无动于衷伤的是道德,另一方面见义勇为造成负面后果,有时又不得不让法律为之倾斜。
事实上,这样的见义勇越来越像是社会秩序肌体内的隐疾,时不时的痛痒难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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