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反日游行者把青岛丰田4s店烧毁谁赔钱
青岛反日游行者把青岛丰田4s店烧毁谁赔钱。然而,连日来,成都、西安、长沙等中国城市却出现了这样一群“爱国者”、“爱国行为”和“爱国现象”——他们或闯入带有“日本元素”的店铺肆虐,或成群结队打着“抵制日货”的旗号,在街头冲砸他人的日系车辆,或对无辜的日籍华侨围攻、谩骂和侮辱,或对批评、反对、甚至仅仅不支持其行为的人极尽攻击谩骂,必打之为“汉奸卖国贼”而后快。与2005年、2008年的若干次“抗议”相似,以爱国为名的打砸抢烧再一次出现。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,不管喊着怎样的口号,穿着怎样的衣服,打着怎样的旗号,都不能掩饰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实质。街头截停车辆、冲砸他人日系车、冲击破坏店铺和公司经营场所等行为,已严重危害公共安全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章《危害公共安全罪》第一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: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、矿场、油田、港口、河流、水源、仓库、住宅、森林、农场、谷场、牧场、重要管道、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“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
“爱国者”用语言或肢体暴力“打日寇”、“惩办汉奸”,冲砸开发区或商业区建筑、商业设施,用移花接木等方式凝聚仇恨,用煽动性、侮辱性和刺激性语言攻击他人,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章规定:“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,非法搜查他人身体、住宅,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,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、情节严重的,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,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。”其中:“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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